——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桑某案发当时均系某县实验中学高一十八班学生。2014年4月26日7时许,在教室上早自习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冯某乙、许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上前拉架没有拉开,冯某乙、许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遂共同对桑某进行殴打,致桑某受伤。当日9时桑某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损伤(闭合性)脾破裂,胰尾挫伤,腹膜后血肿,后桑某做脾切除、腹腔引流术。经该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五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桑某各项经济损失49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冯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解析】
校园暴力虽是一个老话题,但近年来却愈演愈烈,而且暴行手段愈加卑劣狠毒,恶性凶杀案件层出不穷,并广泛存在于大、中、小城市和乡镇农村。
社会对校园暴力的谴责态度是一致的,遏制校园暴力是社会公众一致的要求。多年来,教育、司法、妇女儿童保护、宣传等机构和组织,致力于校园暴力的防控,广大教师、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为遏制校园暴力、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做了很多有益的努力和尝试。
【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校园暴力?
律师解答: 校园暴力,是一种习惯叫法,它并不特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欺凌行为,还包括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通过语言、动作故意攻击师生名誉、人身、损害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校园暴力有哪些特点?
律师解答:一是施暴年龄低龄化,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不乏小学生;二是施暴主体群体化,拉帮结派,以多欺少,属于集体作恶;三是施暴手段非人化,情节极其恶劣,从肉体折磨和人格侮辱进行双重伤害;四是施暴过程网络化,往往会上传到社交平台上“炫耀”。五是女生成为主要施暴群体。
三、造成校园暴力问题多发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解答:1、家庭方面:过度溺爱导致任性,骄横等不良心理,不良家庭环境让孩子背负过多压力,催生心理障碍;
2、学校方面,只重视承继忽视里道德教育,平时缺乏管理,出事后又急于息事宁人;
3、社会方面暴力影片、游戏等,引起青少年模仿,部分媒体过度过细再现犯罪经过,社会暴力成风影响青少年的是非观;
4、法治教育缺失,惩戒不严,不少施暴者利用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让其有恃无恐。
四、谁该为校园暴力事件负责?
律师解答:大多数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伤害程度较轻,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造成的这些损害,应当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来承担;如果是学校和教育机构没有能够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施暴者受触犯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重伤甚至死亡,那施暴者涉及刑事责任,
五、如何及时发现孩子被欺凌或遭遇校园暴力?
律师解答:有些校园暴力刚开始并不严重,可往往很多演变为严重的伤害事件。家长、学校、老师不知道孩子在学校实施校园暴力,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很多受害者选择对家长避而不谈,忍气吞声或者自己私下处理,造成另外的暴力伤害。那应如何及时发现孩子被欺凌或遭遇校园暴力呢?
1、孩子身体表面无故出现瘀伤、抓痕。
2、孩子的个人物品无故丢失或破损。
3、孩子回到家常带着伤心、沮丧情绪,很可能在学校收到言语诽谤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者是出现不愿上学,装病请假,可能是在学校被人欺负,排挤。
4、失眠、噩梦等问题出现也可能是遭遇暴力侵害。
5、其他。
六、怎样看待孩子在校园被欺凌的家长以暴制暴的做法?
律师解答:家长护子心切,可以理解,但若因一时愤怒出手伤及他人,轻则会被治安行政拘留处罚,若伤害情况严重,甚至将承担刑事责任。望家长能理智认识,避免二度暴力造成更大后果。冷静理智的用法律来维护孩子及自身的权益。
首先,要稳定孩子的情绪,理解和同情孩子,无条件陪伴孩子,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其次,注意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如果孩子在心理上出现害怕上学,害怕出门、交友焦虑等情况,借助专业人士,从心理层面给予帮助。
第三,要第一时间和学校沟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孩子。
七、孩子遭遇校园欺凌时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保持镇定,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有机会求救。向路人求救时采取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其次,保证自身安全,可以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最后,遭遇校园暴力事件,不管遭遇何种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担身体和心理的创伤。
八、对于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我国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侵权责任方》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唯一有用就是约定了学校保护的义务,对此受害者有权依据相应条款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我认为还可以修法要求监护人强制赔偿问题,要求施暴者强制道歉问题,加大学校的赔偿力度,增加对于视频扩散的法律保护问题等。
现在很多学者,包括律师提出要求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都采取了保护的措施,都规定了一定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是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道理很简单,法律用最严酷的刑罚惩罚一个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的认识及认知程度还未成熟,对自己行为尚未有足够的判断的未成年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该刑罚也起不到任何的教育及惩罚的作用。这就好比,刑法去惩罚精神病人有没有任何意义一样。因此,我不赞成修改。
九、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者设置了哪些保护性规定?
律师解答:有时候,校园的施暴者同时也是受害者,我国法律对那些未成年犯罪者设置了相关保护:
第一、设置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比如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等。
第二、设置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案件启示】
有位教育家曾经说过:大人是原件,孩子是复印件,孩子的问题都源自大人。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很关键,暴行的泛滥,必然波及校园。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了我们,校园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形势依然严峻,只有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以法律为武器,对暴行零容忍,惩处施暴者,才能解决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为学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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