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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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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

  刘某于2013年3月从老家四川资中至贵州六盘水务工,因其在老家一直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于是由刘某牵头,召集了数名工友至某铝合金门窗公司继续从事老本行,口头约定某铝合金门窗公司在售出铝合金门窗后,由刘某带人为客户进行安装,某铝合金门窗公司按平方支付刘某报酬,刘某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

  20145的一天,刘某在安装某小区内玻璃窗时,因为铝合金窗户在安装过程中玻璃尚未固定完毕,而恰巧那天的风却异常的大,玻璃被大风狂吹而下,刘某正好被玻璃砸了个正中,工友们赶忙将刘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刘某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左背部软组织挫裂伤,为此刘某先后花费了一万余元,工作也因伤不得不停止,面对后期的治疗费用,刘某只好找到某铝合金门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各执己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在拿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该案经人民依法进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所涉法律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途径。但当人事面对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那么必须要区分具体涉及的劳动争议为劳动关系纠纷还是劳务关系纠纷(二者具体区别由第二点予以分析);

  如果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则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关系纠纷类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我国《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因在于:
  第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受理。因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三是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来说,都行使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从程序上都经过了仲裁机构,因而也就具备了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因而,对于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自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到起诉不超过15天,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是否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便可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呢?

律师解答:根据现行法律,以下几种情况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三)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调解协议

  (四)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八)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

  三、法院判决刘某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该案中,刘某为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从事安装铝合金门窗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从整个事件的表象看来,如果刘某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怎么可能去为某铝合金门窗公司的客户安装玻璃,并因此而受到伤害呢?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虽然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前者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

  由此可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差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且提供劳务的一方和受年龄限制。

  (二)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要受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双方则完全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只是以供一定量的劳务为内容,劳务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

  (三)承担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还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不存在为雇佣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需按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即可。

  (四)工作时间的不同。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而劳务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只受合同约束。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责任承担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3、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发生雇员受到意外伤害时(即工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本案中,经过法庭的调查,刘某主张其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且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证实,刘某不受某铝合金门窗公司的劳动管理,某铝合金门窗公司出于无业活动时,刘某亦可自行寻找工作业务,无需遵守该公司的作息制度,故法院认定刘某与某铝合金门窗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社会矛盾不断涌入司法领域,法律已经成为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当事人诉前理清法律关系及诉讼思路,才可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案中刘某可以《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以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应该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在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邓维捷律师

电话:1879845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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