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以案释法》案例
--工伤赔偿案
案情摘要:
原告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先生于2015年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止,并约定王先生在公司的油漆部门担任打磨工作。2015年8月21日18点左右,王先生完成工作后离开车间去单位浴室洗澡,洗完澡走出浴室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王先生确诊为三踝骨折。当年12月,王先生向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先生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某木业公司不服,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A区法院审理该案,认定王先生系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伤系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涉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形被认定为工伤?律师解答:所谓“工伤”,又称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从上情形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重要因素是“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
二、怎样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就“工作场所”而言,不能做狭隘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劳动者工作的某个车间或区域,应该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围墙以内,派出工作的工作场所等。“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准备、搬运、清扫、清洗、整理、维修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三、为什么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律师解答:首先,王先生从事的工作有粉尘危害,工作后的清洁不同于普通清洁,是工作结束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同时,A区人社局对王先生同事刘某等多人所做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也可以证明,王先生确有工作后进行洗澡等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的必要和惯例,因此,可以认定为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而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王先生洗澡后走出浴室每几步就摔倒致伤,应当认定他摔伤地点为工作场所。因此,王先生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其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此外,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温、粉尘、油污等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王先生的洗澡行为是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与工作有密切关系,属于收尾性工作,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因此属于工伤。
四、怎样认定职工所受伤害是不是工伤?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一些关键因素: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等,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但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应结合实际,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前文中提到的法院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判决,就是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实际,合法合理地作出的判决。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保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