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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债务人出具借条起诉,官司最终未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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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债务人出具借条起诉,官司最终未能赢


案情摘要:

原告黄某与被告郝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郝某借到黄某现金96000元,2015年春节之前还清,郝某自愿用其住房抵押。还款期限届满,黄某凭该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96000元。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抗辩。经法庭调查,原告陈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被告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但未能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原告亦能举证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涉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含义?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非法人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三、为何黄某持有郝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仍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项这一实质构成要件是最为关键的,存在形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绝对不可能构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支付款项事实而缺少明确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可以构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多数为口头协议。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议未尝不可。

四、民间借贷的几大注意事项。

律师提示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捺印,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三、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保证或担保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保证或抵押手续。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五、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六、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三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三年则丧失胜诉权。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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