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出台《六盘水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履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制,规范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确保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职。市司法局积极与市财政局协商,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纳入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近日,又出台《六盘水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六盘水司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产生的费用由市司法局支付,在市财政核拔的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监督评议情况,填写《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并附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参加监督评议的函件及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名单,按市司法局财务报销手续予以报销后发放。
《办法》明确了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履职补贴、差旅费和补贴标准。
《办法》还规定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发生的差旅费在市司法局统一报销后,不得到其所在单位进行重复报销。
《办法》的出台有效激发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参加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与案件监督相关的其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我市人民监督员共参与案件监督6起,待结案后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按规定填写《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发放补贴。